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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韵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9年5月
13日在上海市松江区玉树北路6号上海宝隆花园酒店二号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9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9年4月26日公告发出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
联系电话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3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松江区玉树
北路6号上海宝隆花园酒店二号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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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3,36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0%。除前述股东、股东代表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拟出售权股权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
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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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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