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韵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9年5月
21日在上海市松江区玉树北路6号上海宝隆花园酒店2号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9年4月26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
系电话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松江区玉树
北路6号上海宝隆花园酒店2号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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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4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45%。除前述股东、股东代表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18 年度报告》及《2018 年度报告摘要》;
5.《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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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
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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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刘中贵
邓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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