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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署股权收购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函2019-09-26  

						          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签署股权收购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函


   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新疆愚恒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32%
股权并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福建和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福建和恒”)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
福建和恒持有的新疆愚恒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愚恒影业”)32%股权,
收购完成后龙韵股份持有愚恒影业 42%股权。本次股权收购补充协议是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收购新疆愚恒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32%股权并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的议案》的后续进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龙韵
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阅了公司本次股权收
购的相关文件,我们同意公司此次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事项。现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就公司本次股权收购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股权收购的补充协议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事先认可。

    2、公司本次收购新疆愚恒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32%股权,有助于上市公司推
进公司大文娱发展战略,深入内容生产端,进一步整合产业链资源,加强内容营
销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拓展发展空间和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助于深化上市公司和
愚恒影业的业务协同效应,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水平,推进公司业务的
全面快速发展。

    3、公司就本次股权收购事宜选聘的评估和审计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规范性
文件、评估准则及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结果公允。
    4、本次股权收购事宜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

    5、本次股权收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无须经证券监管部
门核准。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本次股权收购补充协议的签署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股权收购补充协议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
就本次股权收购补充协议事项的相关安排,同意将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署股权
收购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函》的签字页】




                娄贺统                     程爵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