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韵股份:龙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董事意见2019-10-29
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
对公司拟实施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2019 修订)(财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
重组》(2019 修订)(财会[2019]9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