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龙韵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1-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0年1月9
日在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765号新晖大酒店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9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9年12月25日公告发出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
记方法、联系电话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月9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松江区文诚
路765号新晖大酒店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101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821%。除前述股东、股东代表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综上,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陈    枫




                                                                刘中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