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韵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3-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0年3月
27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8号滨江万科中心临时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0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0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0年3月11日公告发出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
方法、联系电话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
生路118号滨江万科中心临时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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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除前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470,880 票,占本次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99.9700%;反对:
141 票,占本次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0.0300%;弃权:0 票,占本次有表决权股
份数量的 0.0000%。段佩璋回避表决。
2.《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0,880 票,占本次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99.9700%;反对:
141 票,占本次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0.0300%;弃权:0 票,占本次有表决权股
份数量的 0.0000%。段佩璋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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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132,380 票,占本次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99.8943%;反
对:1,441 票,占本次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0.0046%;弃权:31,500 票,占本次
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0.1011%。
综上,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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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陈 枫
刘中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