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龙韵: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6-10
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室召开,我们
作为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本次会议的
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我们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暨关联交易等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
公司已就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暨关联交易等事项事先
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
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
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
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将《关于<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的议案》等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关于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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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到不超过 121,338,000
股,公司控股股东段佩璋认购本次非公开全部发行股票,按照本次发
行数量上限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段佩璋持有公司 42.11%
的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
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
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
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段佩璋已承诺其认购的上市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提请股
东大会批准大股东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事项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3、关于与具体特定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段佩璋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相关协议符合《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2020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4、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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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
股票(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前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为 2015 年 3 月,该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距离本次董事会审议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鉴于上述情
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
告。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5、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的事前认
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报
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融资规划、
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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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
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
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
7、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的事前认
可意见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
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和可持续发展,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本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
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提交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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