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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龙韵: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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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六月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在
上海市航亭环路225弄112号白玉兰酒店召开的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龙韵传媒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并于2021年5月26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法,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17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航亭环路
225弄112号白玉兰酒店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
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
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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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16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除前述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
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8,42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0.4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1 名,代
表股份 28,58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2%。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20 年度报告》及《2020 年度报告摘要》;
     5.《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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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关于预计 2021 年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终止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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