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龙韵: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函2021-08-10
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拟签署<联合投资协议>暨关联交易
1、《公司拟签署<联合投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事先认可。
2、《公司拟签署<联合投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段佩璋先生、余亦坤先生
回避表决。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3、公司同霍尔果斯红珊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
珊瑚影视”)拟签署联合投资协议的事项有助于上市公司加强与新疆
愚恒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孙公司的业务协同,能为公司取得较
好的投资回报,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水平,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同红珊瑚影视拟签署联合投资协议
的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
易。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函》之签章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