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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龙韵: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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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九月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在
上海市航亭环路225弄112号白玉兰酒店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龙
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1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1年9月11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法,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航亭环路
225弄112号白玉兰酒店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
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
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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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 16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6%。除前述股东和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经验证,
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2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1,771,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34.0391%。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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