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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龙韵: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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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86 21 6070 5200 邮编:201103
          网址:www.senyuelaw.com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1年12月
14日在上海市航亭环路225弄112号白玉兰酒店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1年11月25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法,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4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航亭环路225弄
112号白玉兰酒店会议室召开;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
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
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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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9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5%。除前述股东和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经验证,
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核查确认。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2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163,0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10.8884%。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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