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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韵股份: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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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古北路 1699 号 18 楼 1802 室
        网址:www.senyuelaw.com
            二〇二二年六月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6月29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8号滨江万科中心16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并于2022年6月9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法,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
生路118号滨江万科中心16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
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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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或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9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5%。除前述股东及/或代理人外,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经验证,
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核查确认。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1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6,341,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38.9350%。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21 年度报告》及《2021 年度报告摘要》;
     5.《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8.《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9.《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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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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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