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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韵股份: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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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古北路 1699 号 1802 室
  联系电话: +86 21 6070 5200 邮编:201103
          网址:www.senyuelaw.com
              二〇二二年九月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9月13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8号滨江万科中心16楼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8月27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法,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3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
生路118号滨江万科中心16楼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
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
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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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 6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5%。除前述股东和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经验证,
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8,79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30.8544 %。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预计 2022 年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2.《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汪和俊》
           2.02、《雷天声》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议案 2《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之 2.01、《汪和俊》未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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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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