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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韵股份: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31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古北路 1699 号 1802 室
     联系电话: +86 21 6070 5200 邮编:201103
             网址:www.senyuelaw.com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12月
30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航亭环路 225 弄 112 号白玉兰酒店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12月15日上传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法,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航亭环路 225 弄 112 号白玉兰酒店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
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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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5,53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除前述股东和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经验证,上
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投票的股东共 8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6,741,23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7.94%。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收购贺州辰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100% 股权并签署股权收购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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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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