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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岱美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05-17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保护公司、股东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
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进
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
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
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
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按照相关
规定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
且同时满足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等条件,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
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
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
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其他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
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上市规
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
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
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应进行临时披露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
《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办理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
《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编
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
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四十条 本管理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1、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
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发;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监事会主席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并
报送相关文件;

    2、公司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
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
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
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四十八条 对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该等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在该等
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九条 当公司得知尚未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立
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具体
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相应的财
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五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财务信息
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及相关内容等。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由公司证券部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
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及时报告交易
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二)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三)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
关问题应及时回复、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
况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六条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二)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
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如本制度与《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