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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岱美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6  

						股票代码:603730               股票简称:岱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8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决定(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9 月修订)及《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19 年 4 月修订)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
订。
       同时,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注销回
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将依法注销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已回购社
会公众股 8,715,480 股及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回购限制行股票
995,000 股 , 共 计 9,710,480 股 。 本 次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将 由
410,305,000 股变更为 400,594,520 股。自此,公司的股份总数由 410,305,000
股减 至 400,594,520 股,每股票面价值 1 元,则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应由
410,305,000 元减至 400,594,520 元。
       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浦东新区莲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溪路 1299 号,邮编 201204。                 北蔡镇莲溪路 1299 号,邮编 201204。

    第六条     公司 注 册资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注 册 资本 为 人 民 币
410,305,000 元。                            400,594,520 元。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
                                   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
                                   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
价额。
                                   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
                                   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
                                   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
                                   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
                                   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8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400,594,52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式;                                    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法律允许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其他方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会议决议。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不 得 超 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方。股东大会将设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通讯方式为股东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 通 知 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权登记日;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权登记日;
号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号码。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拟 讨 论 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得 早 于 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行使表决权。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通讯方式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通讯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或更换,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连选连任。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1/2。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不设职工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 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事 1 名,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主持监事会会议。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例为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保存 10 年。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按法律要求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按法律要求
或有关部门规定确定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或有关部门规定确定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其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 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一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
通过之日起施行。                      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述《公司章程》修改事宜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