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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棵树: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0  

						    关于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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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7]第 105-03 号


致: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棵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涵、魏吓虹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担任公司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中国证监
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以下简称
“本次解除限售”),本所律师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3、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及盈利预测审核、资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
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
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
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17 年 9 月 15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
项等相关事宜。


    (二)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
议案》,董事会同意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第一个限售期共计 799,315 股

                                    3
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履行必要
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
    经核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截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之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满足,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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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激励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17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归属于上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以 2016 年度业绩
                                            145,108,471.70 元,剔除 2017 年度股权激励
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的股份支付费用 6,171,200 元后的金额为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
                                            151,279,671.70 元,较 2016 年度该数据增长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
                                            45.73%,高于 30%。
为计算依据,且不包含激励成本。)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      194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优秀”,其
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 100%
标准系数分别为 1、0.9、0.8 和 0。个人当年   解除限售;34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为
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      “合格”以上,但未达到“优秀”,其首次
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部分解除
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      限售,剩余的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售。


    (三)解除限售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现有人数为 228 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28 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 799,315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133,128,915
股的 0.6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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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
与批准;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解除限售登记等相关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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