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棵树: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0-21
证券代码:603737 证券简称:三棵树 公告编号:2020-092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三棵树涂
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77 号)核准,三
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8,188,331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8.85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399,999,969.35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394,322,433.19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足额划至公司指定的
资金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0)第 351ZC00353 号)。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司(甲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乙方)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在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存款金额(人民币/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 三棵树涂料股
591903098910168 395,799,969.35
限公司莆田分行 份有限公司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上述存款金额为募集资
金总额 399,999,969.35 元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后的余额,其他发行费用尚未划出。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宁、秦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