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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蔚蓝生物: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3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现就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经核査,我们认
为: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青岛蔚
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规定,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一致,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
励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不存
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
考核体系,充分调动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有
关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2 日,并同意以 13.44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洪晓明、林英庭
                                                    2021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