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海天股份 股票代码:603759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Haitian Water Group CO., Ltd.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 57 号 1 幢 1 单元 1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的释义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海天股份”、“发行人”、“公司”或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海天投资承诺 海天投资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2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费功全先生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5、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 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三)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大昭添澄承诺 大昭添澄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作为本公司股东,不可撤销地作 出如下承诺: 3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四)本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费伟承诺 费伟先生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海天投资的一致行动人,作为本公司股东,不可 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五)担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股东李勇承诺 李勇作为本公司股东、董事兼总经理,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4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份;(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 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5、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 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六)本公司其他股东和邦集团、量石投资、巨星企业、成都鼎建、彭本 平承诺 和邦集团、量石投资、巨星企业、成都鼎建、彭本平作为本公司其他股东, 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 5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海天投资持股及减持意向 海天投资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其股 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若本公司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 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 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对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 人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 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 6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 公司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二)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和邦集团持股及减持意向 和邦集团作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将按照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公司 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若本公司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发行人股价情况对所持发行人股份 作出相应减持安排。在不违背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预计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 月内减持的数量累计不超过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对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 人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 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 公司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7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大昭添澄、费伟先生持股及减持意 向 大昭添澄、费伟先生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 其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 若本企业/本人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 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对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 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 过发行人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 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若本企业/本人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本人不得进行 股份减持。” 8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 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制订了如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稳定股价措施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 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顺序 (1)公司回购股份,但若公司回购股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 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将增持公 司股票: ①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本公司股票: 9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 1、公司回购股份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 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具体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和经营状况, 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 购股份的决议,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 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 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份的方 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 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自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 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 10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为 稳定股价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比例不超过发行人总股 本的 2%,且用于增持的金额不超过其当年从公司获得分红的 50%并且不低于人 民币 50 万元; (3)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发布增持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将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 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15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自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其 就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 方案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 划实施要约收购。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以其在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总 金额为限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对公司股票 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 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自首次增持之日起计算的未来 6 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 11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股份,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1%(含首次已增持部分), 且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 (3)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相关承诺能得以有效履行,自公司股票挂牌上 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 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15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自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 则视为其就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其本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 约收购。 (四)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 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2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若公司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控股股东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 (2)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发行人。 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 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其从发行人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 总额。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其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本 公司就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承诺如下: “本公司的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 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由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 作出相关判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上述事 实认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 会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13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 的,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 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 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 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二)控股股东海天投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海 天投资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就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索赔范围包括股 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无异议或 经过行政复议、司法途径最终有效裁定认定该违法事实后,本公司对提出申请符 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依法赔偿。”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费 功全先生作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索赔范围包括股票 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无异议或 经过行政复议、司法途径最终有效裁定认定该违法事实后,本人对提出申请符合 赔偿条件的投资者依法赔偿。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14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 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 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索赔范围包括股票 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无异议或 经过行政复议、司法途径最终有效裁定认定该违法事实后,本人对提出申请符合 赔偿条件的投资者依法赔偿。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 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 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机构承诺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但本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 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 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15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但是本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评估师承诺:因本机构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就未能履行招股 说明书及相关上市文件中所披露承诺(以下简称“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 承诺可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披露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社会公众道 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调减或停止发放对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负有个人责任的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3、积极提供补救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避免或减少对投资者造成 损失,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积极采取措 施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 债券、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5、因本公司在稳定公司股价义务触发时,未在承诺期限内公告具体股份回 购计划,或未按照披露的股份回购计划实施,本公司可限制使用相当于公司上市 募集资金净额的 2%的货币资金,以用于本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6、因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16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由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 关判决的,本公司未按照公开承诺事项履行回购股份义务及/或赔偿投资者损失 的,本公司可以限制使用以下金额的货币资金:发行新股股份数乘以股票发行价 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用于本公司履行回购股 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 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控股股东海天投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就未能履行招股 说明书及相关上市文件中所披露承诺(以下简称“公开承诺事项”)的,海天投 资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本公司违反相关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 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 3、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 公司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 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 承诺的实施: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持有发行人股份 (如持有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的 5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本公司所持 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就未能履行招股 说明书及相关上市文件中所披露承诺的,费功全先生作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承诺可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应当向发行人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 17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股东及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 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能主动要求离职;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津贴。 3、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因继承、 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况 除外。 4、如本人未自发行人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请发行人召 开董事会或未促使发行人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份回购议案之日起 5 个交 易日内提请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股份回购议案,及/或未就发行人股 份回购议案以本人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导致发行人未履行股份回购 的义务的,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将当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和应 付本人薪酬/津贴合计金额的 20%予以扣留用于下次发行人股份回购计划。 5、如本人未在稳定发行人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承诺的期间内提出具体增持 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将本人上年度自 发行人已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和薪酬/津贴的 20%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发行人 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和应付本人薪酬/津贴中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 持义务。 6、因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本人未按照公开承诺事项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 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将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本人应承 担的金额,从当年及其之后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津贴中予以 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四)发行人股东和邦集团、大昭添澄、量石投资、巨星企业、成都鼎建、 费伟、彭本平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就未能履行招股 说明书及相关上市文件中所披露承诺的,和邦集团、大昭添澄、量石投资、巨星 企业、成都鼎建、费伟、彭本平作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诺可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8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减持 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2、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应当 向发行人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 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股东、董事兼总经理李勇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就未能履行招股 说明书及相关上市文件中所披露承诺的,李勇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兼董事、总经理, 承诺可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应当向发行人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股东及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 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能主动要求离职;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津贴。 3、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因继承、 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况 除外。 4、本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 人。 5、如本人未在稳定发行人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承诺的期间内提出具体增持 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将本人上年度 自发行人已领取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合计金额的 20%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发行人应 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中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6、因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本人未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不 19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将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本人应承担的 金额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发行人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津贴中予以扣 留,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六)发行人独立董事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就未能履行招股 说明书及相关上市文件中所披露承诺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分别承诺可采取以下约 束措施: “1、本人应当向海天水务说明原因,并由海天水务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向海天水务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股东及社会公众道歉并 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不能主动要求离职(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主动 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津贴。 3、因海天水务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本人未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不 可撤销地授权海天水务将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本人应承担 的金额从当年及其后年度海天水务应付本人薪酬/津贴中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 行相关承诺。” (七)发行人监事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就未能履行招股 说明书及相关上市文件中所披露承诺的,发行人监事分别承诺可采取以下约束措 施: “1、本人应当向海天水务说明原因,并由海天水务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向海天水务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股东及社会公众道歉并 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能主动要求离职;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津贴(如 20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有)。 3、因海天水务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本人未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不 可撤销地授权海天水务将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本人应承担 的金额从当年及其后年度海天水务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和应付本人薪酬/ 津贴(如有)中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八)发行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就未能履行招股 说明书及相关上市文件中所披露承诺的,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分别承诺可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应当向海天水务说明原因,并由海天水务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向海天水务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股东及社会公众道歉并 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能主动要求离职;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津贴。 3、如本人未在稳定海天水务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承诺的期间内提出具体增 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海天水务将本人上 年度自海天水务已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和薪酬/津贴合计金额的 20%从当年 及其后年度海天水务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和应付本人薪酬/津贴中予以扣 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4、因海天水务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本人未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不 可撤销地授权海天水务将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本人应承担 的金额从当年及其后年度海天水务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和应付本人薪酬/ 津贴中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21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发行完成之前所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 比例共同享有。 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相关情况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分析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在此期间股东回报仍将通 过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实现利润。2020 年公司预计业务经营稳定,不会发生重 大变化。按照本次发行 7,800.00 万股计算,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较上一年度 将增加 25%,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本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从而导致公 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二)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但是需要提示投资 者的是,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1、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 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公司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时,将严格按照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及专用性,做到专款专 用。同时,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 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 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股东回报。 2、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公司所在行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公司未来将借助品牌、人员、技术等优 势,继续加强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从而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并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业务进一步拓展 22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创造良好的条件。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在《公司章 程(草案)》对发行后的股利分配计划进行了详细约定;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了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计划。这些举措将充分维护上市后公司全体股东依法享 有的现金分红等资产收益权利,提升公司未来回报能力。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等 内部控制,确保公司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 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如未来发行人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则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四)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海天投资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 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董事长费功全作为实际控制人,同时增加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 23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审阅,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所有者权益同比增加 15.55%,主要系当期净利润累 积影响所致。同时,随着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等的投入增加, 负债总额和资产总额有所增长。2020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5,480.43 万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25.50%;实现营业利润 22,333.33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8.20%; 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7,462.46 万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 14.73%。 2020 年度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环境未 发生不利变化。 根据 2020 年度已实现的经营业绩以及后续预测情况,合理预计 2021 年 1-3 月营业收入为 20,000 万元至 22,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1.19%-55.31%;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100 万元至 3,7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64.58%-335.1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000 万元至 3,6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79.74%-235.68%。(上述 2021 年 1-3 月数 据未经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 24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 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2 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28 号” 文批准。证券简称“海天股份”,证券代码“603759”。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31,200 万股,其中本次发行的 7,800 万社会公众股将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起上市 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3 月 26 日 (三)股票简称:海天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759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312,000,000 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8,000,000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8,000,000 股 25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英文名称 HAITIAN WATER GROUP CO., 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6714374300 法定代表人 费功全 注册资本 23,40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31,20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成立日期 2008 年 3 月 7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4 年 1 月 24 日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 57 号 1 幢 1 单元 10 号 邮政编码 610000 联系电话 028-8615 5325 互联网地址 http://www.haitianshuiwu.com 电子邮箱 ir@haitianshuiwu.com 董事会秘书 蒋南 自来水供应(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机电设备、机械设备销售、租赁以及技术开 经营范围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主要从事供水及污水处理业务。 所属证监会行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4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有公 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 任期 1 费功全 董事长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2 李勇 董事兼总裁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27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3 蔡先友 董事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4 蒋沛廷 董事兼副总裁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5 罗鹏 独立董事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6 叶宏 独立董事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7 段宏 独立董事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监事会主席(职工监 8 费朝旭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事) 9 伍刚 监事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10 宋克利 监事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11 戴善银 副总裁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12 钟映海 副总裁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13 蒋南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14 刘华 财务总监 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及其近亲属未持有公司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占发行后股份 姓名 职务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万股) 的比例 费功全 董事长 间接 17,429.72 55.86% 李勇 董事、总裁 直接 1,044.51 3.35% 费伟 监事 直接 578.02 1.85%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 均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海天投资持有公司 17,129.72 万股股份,占本次 发行前总股本的 73.20%,系公司控股股东。海天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四川海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1999 年 08 月 12 日 28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注册地址和主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80 号锦苑楼宾馆 11 层 4121 号 要生产经营地 注册资本 7,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7,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东 商务服务业(不含投资与资产管理,担保服务及劳务派遣);商品批发与 零售(不含前后置许可项目);房屋租赁(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 经营范围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费功全先生通过海天投资和大昭添澄间接持有海 天集团合计 17,429.72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为 74.49%,系公司实际控 制人。其中海天投资和大昭添澄分别持有公司 17,129.72 万股股份和 300.00 万股 股份。 费功全,出生于 1963 年 3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程师,西南财 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修班、香港高金商学院。现任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 长、四川省工商联第十一届常委、四川省工商联省商会副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学 会特邀常务理事、成都乐山商会会长、四川省循环经济促进会副会长,曾任四川 省第十一届政协委员,获评为“全国优秀环境科技工作者”、“全国循环经济科技 工作先进个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优秀企业家”、“四川杰出民营企业家 2014 年度人物”、“四川省循环经济领军人物”。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23,400 万股,本次发行 7,800 万股,不涉及老股转 让,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一、 有限售条件股 234,000,000 100.00% 234,000,000 75.00% 1 海天投资 171,297,230 73.20% 171,297,230 54.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和邦集团 30,000,000 12.82% 30,000,000 9.6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9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3 李勇 10,445,100 4.46% 10,445,100 3.3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成都鼎建 9,137,470 3.90% 9,137,470 2.9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费伟 5,780,200 2.47% 5,780,200 1.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6 大昭添澄 3,000,000 1.28% 3,000,000 0.9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7 彭本平 2,340,000 1.00% 2,340,000 0.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量石投资 1,000,000 0.43% 1,000,000 0.3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巨星企业 1,000,000 0.43% 1,000,000 0.3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二、 社会公众股 - - 78,000,000 25.00% 合计 234,000,000 100.00% 312,000,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占发行后总股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本比例 1 四川海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71,297,230 54.90% 2 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0 9.62% 3 李勇 10,445,100 3.35% 4 成都鼎建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137,470 2.93% 5 费伟 5,780,200 1.85% 6 成都大昭添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000,000 0.96% 7 彭本平 2,340,000 0.75% 8 量石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 0.32% 9 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 0.32% 1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6,387 0.05% 合计 234,166,387 75.05% 注: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持股数量为余额包销股数。 30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7,800 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1.21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 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量 7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网 上发行量 7,0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0%。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 166,387 股,包销比例为 0.21%。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87,438.00 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出具了“XYZH/2021CDAA60012”《验资报 告》。 六、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7,336.75 万元(不含税),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5,006.51 审计及验资费用 1,132.60 律师费用 542.45 发行手续费用 117.4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37.74 合 计 7,336.75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0.94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 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80,101.25 万元 31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本次发行后市盈率: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 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06 元(按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49 元(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2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情况 已详细披露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第 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 司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环境 未发生不利变化、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 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合并及 母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业经信永中和审 阅,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XYZH/2021CDAA60001)。相关会 计数据详见招股意向书附录。 根据 2020 年度已实现的经营业绩以及后续预测情况,合理预计 2021 年 1-3 月营业收入为 20,000 万元至 22,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1.19%-55.31%;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100 万元至 3,7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64.58%-335.1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000 万元至 3,6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79.74%-235.68%(上述 2021 年 1-3 月数据 未经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大幅增长主要系污水处理提标改造项目陆续完成 执行新价格、新项目进入商业运营导致收入增长;以及 2020 年 1-3 月因疫情影 响,户表安装业务结算进度减缓,导致 2020 年 1-3 月确认的户表安装业务收入 较少。 33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有关 规定,公司(甲方)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 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 序 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用途 号 人 存放的资金仅用于蒲江县域污水 海 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翠 天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 屏区象鼻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 1 1001300000857070 股 司德盛支行 网项目(一期)、补充流动资金项 份 目募集资金的存续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放的资 金仅用于蒲江县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翠屏区象鼻镇污水处理厂及 配套管网项目(一期)、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续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申请该专户开通网 上银行。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34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资金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捷、陈国星可以在工作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指定祝亚婷与指定的专人进行接洽及工作上的 配合,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上一 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 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35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召开了董事 会,审议了“关于提名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和“关于审议公司聘任证券事 务代表的议案”,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6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电话:028-8615 0039 传真:028-8615 0039 保荐代表人:朱捷、陈国星 联系人:朱捷、陈国星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保 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条件。华西证券同意推荐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37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发行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38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