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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天股份:海天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4-01  

                        证券代码:603759      证券简称:海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2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 号)批准,公司公

开发行不超过 78,000,000 股新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股票数量

为 78,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 11.2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合计

874,380,000.0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共 计 人 民 币

73,367,547.17 元 ( 不 含 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801,012,452.83 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 XYZH/2021CDAA60012 号《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规范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募集资

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公司及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盛支行、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温江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芳草街支行开立了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存放募集资金,并于近日与以上银行及保荐

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的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对应募投项目
                                                                           补充流动资
海天水务集团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
                                    1001300000857070      176,132,294.34   金、支付发行
  股份公司     公司德盛支行
                                                                           费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蒲江县域污水
蒲江达海水务
               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   632725394             480,000,000.00   处理厂及配套
  有限公司
               业部                                                        管网建设工程
                                                                           蒲江县域污水
蒲江达海水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1001012400733490   100,000,000.00   处理厂及配套
  有限公司     公司成都温江支行
                                                                           管网建设工程
                                                                           翠屏区象鼻镇
宜宾市翠屏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污水处理厂及
海天水务有限   有限公司成都芳草街   22807101040026446      71,012,500.00
                                                                           配套管网项目
    公司       支行
                                                                           (一期)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

    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华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户名: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账号:1001300000857070,截至

    2021 年 3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827,145,094.34 元。甲方在乙

    方该专户内存放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827,145,094.34 元,存放的

    资金仅用于蒲江县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翠屏区象

    鼻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一期)、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续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甲方申请该专户开通网上银行。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资金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捷、陈国星可以在工作

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指定祝亚婷与指

定的专人进行接洽及工作上的配合,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

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上一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进行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甲方公开发行股票成功且

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一”,蒲江达海水务有限公司简

称“甲方二”,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户名:蒲江达海水务有限公司,账号:632725394,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48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蒲江

县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续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及受益所有人识

别义务,在开立专项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

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资金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捷、陈国星可以在工作

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指定专职客户经

理与指定的专人进行接洽及工作上的配合,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

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上一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甲方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

院进行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甲方一公开发行股票成功

且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

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一”,蒲江达海水务有限公司简

称“甲方二”,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户名:蒲江达海水务有限公司,账号:8111001012400733490,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 万元。甲方在乙方该

专户内存放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10,000.00 万元,存放的资金仅用

于蒲江县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续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资金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捷、陈国星可以在工作

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指定曾一峰与指

定的专人进行接洽及工作上的配合,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

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上一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甲方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

院进行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甲方一公开发行股票成功

且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一”,宜宾市翠屏区海天水务有

限公司拟简称“甲方二”,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户名:宜宾市翠屏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账号:

22807101040026446,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7101.25
万元。存放的资金仅用于翠屏区象鼻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

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续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资金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捷、陈国星可以在工作

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指定专职客户经

理与指定的专人进行接洽及工作上的配合,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

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上一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甲方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

院进行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甲方一公开发行股票成功

且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