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事项进行认真审核, 现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