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股份: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04-12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财务和经营风险,明确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
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
担保应根据本制度相关规定由公司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审慎、平等、互利、自愿、诚
信的原则。主要股东(持股5%及以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
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
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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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
保对象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
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
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进行决策的依据。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
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
好的发展前景,并具有偿债能力;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七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裁指定财
务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对外担保业务
评估报告上报公司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核同意后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对象的情
况。
第八条 被担保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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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
况的;
(七) 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
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处理。
第十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
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
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
下同)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合并报表口径,下同)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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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控股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但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
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提出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章
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
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经公司
及该子公司有权部门审议通过后,由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2
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属本制度规
定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属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继续
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预计被担保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
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
保人及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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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共
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
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
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
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注
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
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
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
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 必要时公司可组织审计人员对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
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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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
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未按
照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
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
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对本制度的修改,
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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