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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天股份: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12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
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
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
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
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
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
门和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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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
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
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
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即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
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形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
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
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
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
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
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至少指定一种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
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
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
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
有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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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子
公司的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控股股东
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
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
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监会。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
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
证券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
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易所赋予
的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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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部妥善保管。证券部保管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
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
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
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
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
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
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信
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
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
现或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
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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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应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
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
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
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
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
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
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
编制,并按下列规定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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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
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二) 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
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
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
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三) 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
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
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
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将会议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相关规则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
审查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
召开日的 2 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
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
召开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
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7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
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 否决
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交易,交易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8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七)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交易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
披露;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9
    (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
    及时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
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0
    (十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
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
    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十七)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
司债券等境内外、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二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
人发生变动;
    (二十一)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
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二)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司法标记、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
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二十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
    (二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六)款所指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七)款所指的关联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12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
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临时报告所涉及
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形成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既有事实及可能
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
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
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13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
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
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
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
六章和第七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
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七章所述
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第六章所述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行股票,应当编制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
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四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
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
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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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
误导。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
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
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
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
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
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
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网站上发布消息。
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网站上发表的新
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五十三条 公司要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
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
息。
    第五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
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
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
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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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
访接待机构。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天 府 新 区 湖 畔 路 南 段 506 号 电 话 :
028-89115006
    邮箱:ir@haitianshuiwu.com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
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
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
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追究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
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督促
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
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
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若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尚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
法机关追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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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制
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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