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股份: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04-12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机制,保证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及时掌握
公司重大事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
秘书同时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
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具体业务经办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活动重大信息、常规交易事项重大信息
和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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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营活动重大信息范围主要为: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含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转让股权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重大投资行为和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
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五)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
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六)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七)利润分配;
(八)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
(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交易事项主要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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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为应报告披露的
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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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第八条 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存贷款业务;
(七)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为应及时披
露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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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需要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第十条 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一)公司及子公司收到地方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发来的公文或
者函件,可能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流出或损失的;
(二)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及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三)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涉及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四)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涉及金额
在 1000 万元以上);
(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计提或转回大额资产减值
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涉及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预计出现资不抵
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
押(涉及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十)公司发生涉诉讼、仲裁事项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诉讼的材料包括: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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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副本、应诉(立案)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过程中依据情况可
能涉及各类裁定书如: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终止诉讼裁定书等。审理终结后会有:判决书。如败诉拒不执行还可
能收到执行通知书,执行完成后会收到执行终结裁定书。涉及诉讼的
材料要保存完整的签收记录照片,收件信封要完整,快递单号清晰可
辨认,作为备查证据)。
(十一)公司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主
要业务暂时中断的情况;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十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四)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
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职;
(十五)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十七)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未经审批的关联交易、资金划转、资
金出借、挪用募集资金、对外担保、签署合同(含意向书和备忘录)
等造成公司资产流出或损失的经济行为;
(十八)公司及子公司发生重大会计差错,包括错误适用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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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政策造成的账务处理错误、引用原始会计凭证的数据错误、会计
估计和变更错误等情况影响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十九)公司或子公司财务人员未遵守会计准则和内部会计制度
规范,发生故意篡改财务数据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各业务板块经办
人员伪造、变造业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各类单证)造成会计
账务数据失实的行为,影响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重大信息报告的当
然义务人。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联络人
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晓或应当知
晓前述第二章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信息当天之内向集团对应业务板块
分管副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同时报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前述报告应通过书面形式传递,书面报告应包括事项
的类别、发生时间、涉及(影响)金额、成因、涉及当事人及解决办
法等内容。书面报告应按照OA请示流程进行传递,在时间紧急的情况
下也可通过向证券部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传递。在书面报告发送
之前,报告当事人可向集团分管领导先行口头汇报,再发送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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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负责人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
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负责人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
应提供补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
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
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上述
事项已履行必备的决策审批程序后方可签署;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
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重大信息义务人的职责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前述第
二章所述的重大信息按本制度的要求上报,不得有虚假报告和重大遗
漏。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所涉及到的报告义务人、单位责任人,在公
司董事会未进行公开披露前,应对所报告信息严格保密,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牵头建立健全各
自分管责任单位的内部信息分类统计台账和常态化的信息报告反馈
机制;各业务条线应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全流程
可控,不会出现某个业务环节长期舞弊而未被发现的风险,做到管理
无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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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联络人
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为各自分管责任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
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还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披露联
络人,向集团证券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未及时
报告或指使相关责任人隐瞒、疏漏、误导、拖延报告前述重大信息,
导致公司未及时公告相关重大事项被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处罚的,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外部处罚的大小,按照相应程序给予相关责任人相
应的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减薪、降职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罚,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如发生重大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导
致公司涉及刑事犯罪被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公司相关当事人将被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报告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存在隐
瞒、疏漏、误导、拖延报告前述重大信息,导致公司受到监管部门或
证券交易所处罚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公司董事会责成经营管理层比
照前述第第二十二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各部门和子公
司报告义务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报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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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的,可申请豁免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
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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