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股份: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2022-06-1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作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天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为了加深与峨眉山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峨眉山发展”)
的合作,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借款金额为 10,000.00 万元,借
款年化利率为 10%(含税),借款期限为 1 年。若峨眉山发展未在约定期限归还
借款本金,公司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
偿为止。同时,为确保资金的安全,经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同意,峨
眉山发展将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收费权质押给公司;如借款到期无
法偿还本息,将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及收费权以合法的形式授予公
司,或者将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合法出让后,以出让价款偿还公司。
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该事项属于董事会审
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峨眉山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3、法定代表人:吕伟
4、注册资本:2,000,000 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05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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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登记机关: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注册地址:峨眉山市绥山镇大佛南路 115 号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水力发电;建设工程施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
询;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土地整治服务;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金属制品销售;再生资源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
售;耐火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9、股东情况:峨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其 100.00%股权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亿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229.95
负债总额 114.07
净资产 115.88
项目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14.11
净利润 1.85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峨眉山发展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为 49.60%,不属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11、峨眉山发展为非失信被执行人。
12、峨眉山发展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3、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未对峨眉山发展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三、本次财务资助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一)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峨眉山发展提供财务资助,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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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济收益。本次财务资助将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施,且峨眉山
发展实际控制人为峨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偿债能力,资助时间
较短,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风险提示
公司已与峨眉山发展就本次财务资助及担保事项达成一致,峨眉山发展以其
下属公司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其中:峨眉山
发展借款及质押事项已经其董事会审议通过;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
收费权质押已经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目前,峨眉山发展下属企
业现负责运营该项目并相应收取费用,但未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签署项目特许经
营、项目收费协议。
公司应在签署相关协议,落实担保事项后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密切关注峨
眉山发展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持续做好风险管控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收回借
款。
四、公司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
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向峨眉山发展提供 10,000.00 万元
的借款,借款年化利率为 10%(含税),期限 1 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财务资助程序合法、合规。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陈国星、陈亮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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