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股份:海天股份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2-08-18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证券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天水务集团股
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指公司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
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公司的证券投资包含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品种,但不包括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应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证券投资
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业务,也不得将公司账户
借给他人使用。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
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
第六条 证券投资应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投资规模应与公司
资产结构相适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七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交易的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
决策机构,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审批。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审批的证券投资
额度内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决
定;
(四) 上述权限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不符合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
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
定。
第十二条 在上述额度使用期限内,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额度的,
应当对超出部分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新增
额度的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新增额度的使用期限截止日原则上不
应晚于前次预计额度的使用期限截止日。
第十三条 上述额度使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公司应当对是否继
续进行投资及投资额度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第三章 证券投资交易的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负
责证券投资相关事宜,在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安排和
拨付,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
批签字。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证券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并及时与
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
券投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 公司法务部根据需要负责对证券投资业务合同及相
关法律文件进行拟制、审查及处理因风险投资事项引致的相关纠纷、
诉讼,防范证券投资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保证证券投资业务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内进行证券投资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
管理,在决策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
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并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
评估等具体操作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对证券投资的有关情况进行跟踪,
并编制公司证券投资月报,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进展情况、
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并抄报董事长。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
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即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
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
和论证,以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的投资方
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
须按管理权限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在必
要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交易水平
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由于证券投资交易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
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
(一)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
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一人单独
接触投资资产,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
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二) 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
券投资事宜,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
度,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三) 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
资证券的定期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四) 公司内部制定相关的证券投资止损机制,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五条 为减少证券投资交易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
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交易行为:
(一)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
末应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
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必要时
报告董事会,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
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交易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
风险;
(三)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交易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活动;
(四)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
可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
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长视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交易信息的
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交易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
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
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
证券投资交易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
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的范围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
要求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
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