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股份:海天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603759 证券简称:海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1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
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
对公司的会计政策和相关财务信息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无需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
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
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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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予以相应变更,其中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自2021年12
月31日起执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
的判断”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该会计政策未对公司2022年度
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无需调整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报表。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
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
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
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该会计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
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
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
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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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
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
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
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
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
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
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
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
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
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
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
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
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
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
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
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
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根据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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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
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
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
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
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
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
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
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
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
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
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
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
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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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
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
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
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
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
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
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
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
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解释第15
号和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
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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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解释第16号对公司2023年1月1日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
如下:
资产负债表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16 号解释调整影响 2023 年 1 月 1 日
递延所得税资产 47,556,432.26 152,419.25 47,708,851.51
递延所得税负债 10,357,976.60 333,511.52 10,691,488.12
未分配利润 905,676,913.64 -181,092.27 905,495,821.37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和解释
第1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已根据要求对相关项目进行了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况。
特此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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