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租赁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引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拟提交给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深圳市沃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厂 房及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租赁深圳市沃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厂房及设备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该议 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玉罡 阳如坤 李汉国 2019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