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格光电: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19-04-26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或“公司”)已于2018年3
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19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23,648,9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3.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789,163,425.9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8,170,000.00元。公司股票已于2018
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
或“保荐机构”)作为沃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沃格光电进行持
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8年4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从信息披露、募集
资金使用、公司治理及制度建设、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方面对沃格光电进行了
持续督导。
2018年度,申港证券对沃格光电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申港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申港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
划 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申港证券已与沃格光电签订保荐协议,
2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各方在持续督导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期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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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沃格光电
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2018年度,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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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2018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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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能够切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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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已督促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理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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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已督促公司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制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未发现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存在失效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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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况。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已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具体详见“二、保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况”。
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具体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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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具体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1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经核查,2018年度,中国证监会、上海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证券交易所未对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进行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出具监管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2018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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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经核查,2018年度未发生该等情况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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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经核查,2018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况。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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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机构已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明
16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确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和现场
检查的相关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经核查,2018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17 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 2018年度,保荐机构通过每月核对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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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进行现场检查等方式,持续关注
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沃格光电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沃格光电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
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沃格光电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