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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格光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01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0-060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3 月 23 日《关于核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19 号)核准,公司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648,889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l.00 元,发
 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3.37 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89,163,425.93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0,993,425.93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738,17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全部到位,已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勤信验字【2018】第
 0025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为:以募集资金置换先
 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4,513.26 万 元;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30,253.09 万元,其中本年度(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34,766.35 万元。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 45,503.75 万元
(含利息)。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暨调整部分募
 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调整 TFT-LCD 玻璃精加工项目投资总额及增加项
 目实施地点暨调整项目实施进度;同意终止特种功能镀膜精加工项目;同意新增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调整项目实施进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9 月 26 日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用途及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暨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49)。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公司孙公司东莞市尚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湖科技支行、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账号        专户用途         账户余额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330010190010021
 股份有限公司松山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0.00
                          186
   湖科技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公司孙公司东莞市尚裕实
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湖
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丙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0010190010021186,截至 2020 年 11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对专户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
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思宇、李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