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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格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1-23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议了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一)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
量的调整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经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调整事宜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调整事宜。

    二、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三)董事会关于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
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
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22 日,向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 252.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29.72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玉罡   刘卫兵   姜帆

                                                              202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