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格光电: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3-30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向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首次及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
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能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
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激励
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29 日,以 19.04 元
/份的行权价格向 2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229.00 万份,以 10.58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 4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89.17 万股;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
日为 2022 年 3 月 29 日,以 19.04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
期权 30.00 万份;以 10.5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17.00 万股。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编制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修订
稿 )》以及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己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玉罡 刘卫兵 姜帆
202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