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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0-08-1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




      二〇二〇年八月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永安
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
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永安
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州永安行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21 号)核准,永安行向社会公
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00 万股,并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7,200 万股,发
行后总股本为 9,600 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8,758 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为 6,756.8263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0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001.173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98%。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 2 名股东,分别
为孙继胜、常州远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远为”)。上述股东
合计持有限售股共计 67,568,263 股(首次公开发行时为 34,473,604 股,2018 年 5
月及 2019 年 6 月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增加至 67,568,263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6.02%,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
满,将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9,600 万股,其中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为 2,400 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200 万股。孙继胜、常州远
为合计持有 3,447.3604 万股限售股。

    (二)2018 年 5 月,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每
10 股转增 4 股派 7 元)实施,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9,600 万股增至 13,440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360 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0,080 万股。
孙继胜、常州远为合计持有的限售股数量增加至 4,826.3045 万股。

    (三)2018 年 8 月,锁定期为 12 个月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合计 5,253.6955
万股上市流通。上市流通后,公司总股本无变化,仍为 13,440 万股,其中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为 8,613.6955 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826.3045 万股,孙继
胜、常州远为合计持有的限售股数量仍为 4,826.3045 万股。

    (四)2019 年 6 月,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每
10 股转增 4 股派 2.7 元)实施,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3,440 万股增至 18,758
万 股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为 12,001.1737 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6,756.8263 万股。孙继胜、常州远为合计持有的限售股数量增加至 6,756.8263 万
股。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除上述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发生变化
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8,758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为 12,001.1737 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6,756.8263 万股。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孙继胜、常州远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孙继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则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孙继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将按照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股份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减持条件为持股锁定期届满且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3)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结束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15%(公司上市后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
为基数)。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本人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
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减持
交易应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本人若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
新履行公告程序。

    (7)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如果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
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 6 个
月内不得减持;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或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
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现
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股东常州远为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股东常州远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将按照本方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股份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减持条件为持股锁定期届满且本方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同时减持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

    (3)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结束时本方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15%(公司上市后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
为基数)。

    (5)本方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本方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
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方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减持
交易应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本方若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
新履行公告程序。

    (7)本方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如果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
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方所持公司股份在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 6 个
月内不得减持;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或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
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方支付的现
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本方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此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孙继胜还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
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
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
情形,也不存在上市公司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8 月 17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67,568,2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0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2 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持有限售股数量   持有公司限售股占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单位:股)     公司总股本比例 量(单位:股)

  1     孙继胜                  65,536,143            34.94%           65,536,143

        常州远为投资中
  2                              2,032,120                1.08%            2,032,120
        心(有限合伙)

          合计                  67,568,263            36.02%           67,568,263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1、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2,032,120    -2,032,120             -
有限售条件
             2、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65,536,143   -65,536,143             -
的流通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67,568,263   -67,568,263             -

无限售条件   A股                        120,011,737   67,568,263    187,580,000
的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20,011,737   67,568,263    187,580,000
股份总额                                187,580,000             -   187,580,000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公司本次解禁限售的股份持
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本保荐机构对永安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潘志兵                       沈璐璐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