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11-20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
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中“第七条”
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中“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已在二
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8.35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758 万股的 0.3111%。公司全部有效期的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1%。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0.50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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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53 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
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近
亲属。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九、激励对象的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
计划获得的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
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
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
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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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0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10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 10
四、激励对象核实与披露................................................................................................................. 11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来源及分配......................................................................................... 12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12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12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12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及禁售期 ................. 13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13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3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 14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6
二、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 17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17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7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20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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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21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 23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3
(一)会计处理方法......................................................................................................................... 23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 23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5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25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26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27
第十二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28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8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28
第十三章 特殊情形的处理................................................................................................................. 30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30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32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33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34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34
第十五章 附则 .................................................................................................................................... 36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36
二、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
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
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 36
三、本激励计划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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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永安行 指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股东大会
监事会 指 本公司监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激励计划 指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核心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是
指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 指
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聘任的其他管理
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指
授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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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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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拟长
期、持续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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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
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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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一)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
(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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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
对象共计 53 人。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具有劳动或劳务关系。
四、激励对象核实与披露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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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来源及分配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8.35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758 万股的 0.3111%。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 A 股普通股。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股本总
号 票数量(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孙伟 董事、副总经理 1.20 2.0566% 0.0064%
2 张贤 财务负责人 1.10 1.8852% 0.0059%
核心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51 人) 56.05 96.0583% 0.2988%
合计(53 人) 58.35 100.0000% 0.3111%
注 1: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
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
注 2: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注 3:披露激励对象中不存在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4: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情况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注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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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及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需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限制
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披
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
可参照《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 个
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
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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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
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
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
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
售日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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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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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0.5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
以每股 10.5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的公司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
公告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增发、派息等事宜,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0.06 元的 50%,为每股 10.03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20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0.34 元的 50%,为每股 10.1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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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
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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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
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
此负有责任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且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对于其已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保留在解除限售后的 12 个月内
向其追溯返还其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的权利。
(三)公司层面业绩指标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1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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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0 年公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公司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并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就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尽管第一个业绩考核年度即将届满,激励对象仍应与
公司共同努力实现业绩考核指标。
(四)个人层面绩效指标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档等级评定(由高到低)。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
称职级别,解锁比例为 100%;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
级别,解锁比例为 80%,激励对象当期不可解锁的 20%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激
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激励对象当期不得解锁限制性
股票,该等股票由公司全部回购注销。
绩效等级 优秀 良好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个人当年解除
解锁比例 个人当年解除限售额度*100% 0
限售额度*80%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造成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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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以上指标为公司盈利能力、成长性以及
股东回报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
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
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最近一个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
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
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21
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
数量和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
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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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公司以 2020 年 11 月 19 日(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的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
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
—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9.29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在 2020 年 12 月,预计本激励计划授予
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23
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授予的限制性股 摊销的总费用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票数额(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58.35 542.07 18.82 225.86 214.57 82.82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
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
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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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
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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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确定的激励
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
计算在 60 日内)。
(六)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
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七)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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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公司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
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6、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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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二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岗位或考核不合格或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
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
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责任。
(六)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聘用关系(或雇佣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劳务
合同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有权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认购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并
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限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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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股份。
(四)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五)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并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
获取利益的权利。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
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
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
的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
(七)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
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
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八)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九)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
其他相关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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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章 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激励对象对下列情形负有个人
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
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
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获得的全部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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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
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
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非因前述第(二)项原因导致与公司解除
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而离职、劳动合同到期不与公司续约,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
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离职前需
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
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
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
31
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
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死亡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
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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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
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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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其中: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
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回购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
整。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
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
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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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
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激励计划
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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