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0-11-20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
为保证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
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激励员工更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
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管理及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对激励对象的工作
业绩、能力、态度进行评价,考核评价做到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实现股权激励
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能力、态度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建立长效激励
机制,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四、考核组织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并负责对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股权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1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0 年公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公司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
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
就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尽管第一个业绩考核年度即将届满,激励对象仍应与公司
共同努力实现业绩考核指标。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本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
档等级评定(由高到低)。在股权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如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
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称职级别,解锁比例为 100%;如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
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级别,解锁比例为 80%,激励对象当期不可解锁的 20%部
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激励对象
当期不得解锁限制性股票,该等股票由公司全部回购注销。
2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个人当年解除限售
解锁比例 个人当年解除限售额度*100% 额度*80% 0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造成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1、考核期间:激励对象解锁日的前一个会计年度。
2、考核次数: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期间每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
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核考核结果并上交至董事会,董事会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解锁
资格及数量。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考核对象的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
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记
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股权激励计划结束三年后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统一销毁。
3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9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