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08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0-069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 2772 号文核
准,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公开发行 8,864,800 张可转换公司债
券,每张面值 1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86,48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
费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70,001,086.7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16Z0027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
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20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
行常州新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常州分行”)
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内容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银行账号 账户金额
号
1 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10615101040241393 360,000,000.00
永安行科技股
2 中信银行常州分行 8110501012001639161 15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3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554748568885 363,461,132.08
合计 873,461,132.08
注:上述专户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除保荐承销费外的其他发行费用。
三、《三方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2020 年 12 月 5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
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1)共享助力车智能
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2)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
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
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欢、杨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
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
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