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永安行: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5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就前述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2021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
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亦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
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钱振华 江冰 赵丽锦
202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