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永安行: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1-08-25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监事,我们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
4、《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3、上市后最近 12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监事:李品三 李鹏 牟静
202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