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永安行: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24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资料进
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就前述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由于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
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
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亦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
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9 月 23 日为授予日,向 89 名激励对象授予 86.65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 元/股。
独立董事:钱振华 江冰 赵丽锦
202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