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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行:永安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数量的公告2021-12-15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1-069
债券代码:113609                债券简称:永安转债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22,200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为 8.21 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数量的议案》。经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回购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0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
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0-066)》。
    4、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0-068)》
    6、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
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
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7、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
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8、2021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回购价格、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的原因、价格及数量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非因前述第(二)项原因导致与公司解除与激励对
象劳动关系)而离职、劳动合同到期不与公司续约,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
得税。”
    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 2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价格、数量的调整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6.50 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鉴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1)回购价格的调整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
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②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公司 2020 年利润分派时现金股利已发放给激励对象。
    因 此 , 调 整 前 回 购 价 格 为 10.50 元 / 股 , 调 整 后 回 购 价 格 为 P=(P0-V)/(1+n) =
(10.50-0.65)/(1+0.2) = 8.21 元/股。
    (2)回购数量的调整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因此,调整前回购数量为 18,500 股,调整后回购数量为 Q=Q0×(1+n)=18,500×(1+0.2)

=22,200 股。

    3、回购资金来源

    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减少 22,200 股,公司
股份总数减少 22,200 股。股本变动如下:

           类别                  变动前(股)           本次变动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1,566,700            -22,200               1,544,5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231,879,853                   -            231,879,853
           总计                        233,446,553            -22,200             233,424,353
    注:因公司尚处于可转债转股期间,以上股本数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数据,以上股本结构
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后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以及公司管理层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层将不断致力于
提升公司经营水平,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数量的议案》。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
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监事会
认为:回购对象名单无误,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确定依据充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
    1、本次调整、本次回购及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
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注销以及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