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永安行:关于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2022-11-17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2-058
转债代码:113609 债券简称:永安转债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800,000 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被最高人
民法院驳回,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一审情况
原告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溥”)于 2018 年 3 月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诉讼,诉称被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安行”)建设并运行
的溧阳市公共自行车项目系统侵害了其已获得独占使用许可且至今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车
辆停车定位系统”(专利号为 ZL201520904502.7),并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
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包括拆除溧阳项目的侵权产品,删除网页、公众号等媒体上的侵权报道;2、
判令被告在省级公开媒体及被告网站上刊登声明进行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溧阳
项目经济损失 680 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 05 民初 306 号判决:驳回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
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94 万元,由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二审情况
江苏宏溥因前述与永安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作出的(2018)苏 05 民初 306 号判决,于 2019 年 5 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永安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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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 282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
费 5.94 万元,由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再审情况
再审申请人江苏宏溥因与被申请人永安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05 民初 306 号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 282 号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
定》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27)》。
二、再审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 400 号《民事裁定书》。
判决如下:宏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2021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 2021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
条第一款,2022 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
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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