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永安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3-012
转债代码:113609 债券简称:永安转债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
释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
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
〔2021〕35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同时,解释
15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
〔2022〕31号),其中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
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
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日期为
2022年11月30日)。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及施行期限要求,公司对现行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未提前执
行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内容。
(三)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及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
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
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 15 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
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
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
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
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
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
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
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
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
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
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
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
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
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
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
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
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
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
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
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
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
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
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
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
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 的,适用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上述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财会[2021]3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而进行的合理且必
要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发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审议和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