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伊份:投资融资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29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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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审批权限 ........................................................................................................ 3
第 三 章 长 期 投 资 及 对 内 投 资 管 理 ............................................................. 4
第 一 节 项 目 立 项 、 审 批 .............................................................................. 4
第二节 项目管理 ................................................................................................ 5
第四章 短期投资 ........................................................................................................ 6
第 五 章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的 决 策 管 理 ............................................................. 6
第六章 对外融资决策管理 ............................................................................... 7
第 七 章 其 他 ................................................................................................................. 7
第 八 章 附 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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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的投融资行为,降低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司的合
法权益,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
策,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
公司的投融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策略,通过投资,拓展主营业务,实现公司可
持续发展。
公司的投资行为,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第三条 对内投资主要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为公司主营业务发
展,如门店扩张、物流基地建设、新产品的研发等而实施的投资,包括基本建设、
技改投资、追加流动资金和购买固定资产、新产品研制开发及新项目建设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
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短期理财产品(银行通知性存款除外)
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 其他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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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大于 10%,且绝对金额大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大于 10%,且绝对金额大于人民币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大于 10%,且绝对金额超过大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大于 10%,且
绝对金额大于人民币 1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投资事项外,董事长、总裁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其他投资事项。
第九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
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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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交易,若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
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
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
入都应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
六条或第八十二条规定可以分期交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计算标准。
第三章 长期投资及对内投资管理
第一节 项目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 立项部门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投资策略和计划,以及市场、客
户、技术等方面的需求,进行项目物色、项目前期的调查以获取充分的数据和资
料,经初步分析后确定拟投资项目,并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
立项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投资管理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发展前景;
(二)项目建设目标、内容及具体实施方案;
(三)项目投资概算;
(四)项目投资经济效益分析;
(五)项目节能降耗措施;
(六)项目结论与建议。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是公司主管投资的职能部门。投资管理部对拟投资项
目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进行评估、论证,其主要内容是:
(一)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投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拟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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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
相关专家对拟上项目共同进行分析论证;
(二)评估项目的投资风险,提出投资资金来源,估算投资收益;
(三)设计、评价、选定投资方案;
(四)从项目的市场背景、经营管理、技术支持、发展规划、法律等方面提
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的内容做出修改和补充,出具审
核意见和建议,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进行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总裁主持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在听取投资管理部及有关部门对拟
投资项目全面汇报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形
成审批结论。
对同意立项的项目,根据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
行研究、讨论后,形成审批结论,对建议投资的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听取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拟投资项目的汇报,
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讨论并表决。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
进行该项目投资,对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内项目,董事会应将该项目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需要独立董事独立发表意见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投资项目发表独立董事意
见。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
等方面的,还应办理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第二节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已批准的投资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
项目实施及项目管理,募集资金项目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已批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守“专款专
用、定期报告”原则,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批文,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项目进
展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并报送总裁批准,并抄送财务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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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根据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批准资金使用,并按照资金使用情况对
已付、未付的资金款项进行定期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按照项目进展情况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一旦发现异
常情况要立即停止拨付资金,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投资管理部,待异常情况消除
后恢复资金正常拨付。
第四章 短期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利用自有资金参与短期投资,可投资于下列低风险的短
期投资品种:
(一)货币市场基金;
(二)国债;
(三)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
(四)新股申购(上市流通时即抛售);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短期理财产品。
公司不得参与期货、权证等高风险、有价证券等方面的短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 财务中心在对市场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
象,根据公司资金流量状况、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提交短期
投资项目审批表,在年度投资总额范围内的短期投资报总裁或董事长签署后执行。
财务中心应指定专人办理相关业务,财务资产部负责资金划拨。
第二十三条 开展短期投资业务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
以个人名义进行,不得将账户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从短期投资账户提取现金。
第五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
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
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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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标的资产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进
行可行性分析,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
计、评估;
(三)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会审议;
(四) 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五) 经营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对外融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外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股权融资是指公
司发行股票方式融资;债务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
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融资租赁资产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决策程序:
(一) 财务中心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 财务负责人审批;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财务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上述有关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内控部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题
审计,对违规行为或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
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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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
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对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
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高于”、“大于”包括本数,“以
下”、“小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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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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