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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龙股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19-03-26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回购公司股份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北京

       二○一九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委托,为股份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回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
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调整回购股份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股份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修订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回购事项的

调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

对回购股份预案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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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修

订稿)》。

    4、股份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5、公司独立董事就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

议案》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事

宜已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调整未违反《公司法》、《回购办法》、

《补充规定》、《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原方案内容为:
    鉴于近期股票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当前公司股价未能体现公司的实际价值。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充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利益,稳定投资者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在综合
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
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
减少注册资本,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等;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
以注销。
    调整后的内容为:
    为进一步稳定投资者对公司股票长期价值的预期,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结
构,同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
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拟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用途
为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
                                                             法律意见书

    公司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若存在股权激励部分股份未完成转让
的,此部分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二)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原方案内容为: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0 元/股进行测算,预
计回购股份数量 50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1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调整后的内容为: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按
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
购股份数量为 30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3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
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原方案内容为: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
总额为准。
    调整后的内容为: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资
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使
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原方案内容为: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调整后的内容为:
    自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
月,自 2018 年 11 月 14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13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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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决议的有效期
    原方案内容为:
    本次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调整后的内容为:
    本次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36 个月内。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回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本次调整回购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履行了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按有关规定披露了如下信息:


    1、股份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威龙葡萄酒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回购股份预案部分内
容调整的公告》、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2019 年 3 月 2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股份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威龙葡萄
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确定回购股份
用途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按照《回购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回购细则》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以规定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履行

了现阶段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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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本次调整回购符合《公司法》、《回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回购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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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李   强:




    罗会远:                            黄   浩:


                                        二○一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