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2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BJJG1395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发行人”或“公司”)
于 2016 年 5 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公司聘请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公司 A 股上市
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满之日,即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6 年 9
月 29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签署了《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聘请国金证券担任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
构,持续督导期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即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该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
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
国金证券继续履行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
截止目前,威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限均已届满,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均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仍需要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国金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
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
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姓名 余波、雷浩
联系电话 021-68826021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无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779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29,646,720.00 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北路 2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珍海
实际控制人 王珍海
联系人 刘玉磊
联系电话 0535-895587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股票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5 月 16 日、2017 年 11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威龙股份首次发行股票并公开上市尽职推荐工作由原保荐机构完成,非公开
发行股票尽职推荐工作由本保荐机构完成。本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尽职推荐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
同时出具推荐文件;
2、提交申请文件,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3、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
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会质询等;
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
相关文件,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保荐机构自 2016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承担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公司首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均尚未使用完毕,截至本
总结报告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仍对威龙股份首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及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在此期间,本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
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
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
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6、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核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8、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9、对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各类报道进行关注,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必
要的核查;
10、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相关
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期内,本保荐机构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6 日、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7 日、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8 日对公
司进行了多次现场检查,除上述现场检查外,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多次以电
话、信息、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和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督
导公司规范运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威龙股份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威龙股份首次发行股票并公开上市尽职推荐工作由原保荐机构完成,非公开
发行股票尽职推荐工作由本保荐机构完成。在尽职推荐阶段,威龙股份能够及时
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
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威龙股份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与本保荐机构沟通,同
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
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本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
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
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
件,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
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威龙股份对于募集资
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威龙股份在
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
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在持续督导结束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威龙股份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
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保荐代表人:
余 波 雷 浩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