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2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姓名 余波、雷浩
联系电话 021-68826021
上市公司名称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北路 27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北路 2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珍海
联系人 刘玉磊
联系电话 0535-8955876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或“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15 号)核
准,威龙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20 万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23,142.20 万元。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
为威龙股份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90 号)核准,威龙股份于 2017 年 11 月完成非
公开发行,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446,72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74,799,974.40 元。国金证券作为威龙股份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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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作为威龙股份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2018
年度威龙股份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18 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威龙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
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已根据工作制度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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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相应工作计划。
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2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已按要求开展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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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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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情形。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经核查,公司或相关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当事人 2018 年 度 无违
5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 违 规 、违 背 承 诺等事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上 市 公 司或 相 关当事
项。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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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国金证券已督促公司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 其 董 事 、 监 事 、 高
遵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上 海证券交易 级 管 理 人 员 遵 守 相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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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发 布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其 他 规范性文件,并 法 律 法 规 , 并 切 实 履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国金证券已督促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建 立 健 全 了 相 关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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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 度 , 保 证 相 关 制 度 的
行为规范等。 有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 度,
国金证券已督促公司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已 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
和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以 及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关
8 并 保 证 相关制度有效执
联 交 易 、对 外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
行,从而确保公司的规范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运行。
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 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国金证券已督促公司
9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交的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制 度 。
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已 按 要 求 进 行 审 阅 ,不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存 在 因 发 行 人 存 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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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促 上 市 公 司 予 以 更 正 或 补 充 ,上 市 公 司 题 需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不 予 更 正 或 补 充 的 ,应 及 时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所报告的事项。
易所报告。
11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未 进 行 事 前 已 按 要 求 进 行 审 阅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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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 存 在 因 发 行 人 存 在问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题 需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所报告的事项。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或 者被上 海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证 券 交 易 所 出 具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 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
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2018 年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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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存 在 未
交易所报告。 履行承诺情况。
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于 上 市 公 司 的 报 道,
市场传闻进行 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
并 及 时 核 实 相 关
存 在 应 披 露 未 披 露 的 重 大 事项或与 披露
14 情况 ,公 司 不 存 在 应 披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时 督 促 上市 公
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实不符的情况。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
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15 划,明确了现场检查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的工作要求,已进行
了现场检查。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经 核 查 ,公司 未 发 生该
16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情形。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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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 签 名 人 员 出 具 的 专 业 意 见 可 能
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或 保 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或 上 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控股股东、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关联 方 非 经 营 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经 核 查 ,公司 未 发 生该
17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等情形。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 损 或 营 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 核 查 ,公司 严 格 按照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的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18 相 关 规 定 和 相 关 协议
情况等。
的 约 定 ,进 行 募 集资金
的存放及使用。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威龙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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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检查,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三会会议资料作为持续督导底稿归档。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威龙股份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威龙股份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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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余 波 雷 浩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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