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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龙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2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姓名        余波、雷浩

联系电话              021-68826021



上市公司名称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北路 27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北路 2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珍海
联系人               刘玉磊
联系电话             0535-8955876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或“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15 号)核
准,威龙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20 万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23,142.20 万元。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
为威龙股份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90 号)核准,威龙股份于 2017 年 11 月完成非
公开发行,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446,72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74,799,974.40 元。国金证券作为威龙股份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
      国金证券作为威龙股份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2018
年度威龙股份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18 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威龙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
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已根据工作制度制定了
  1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相应工作计划。

                                                     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2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已按要求开展持续督导
  3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
  4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情形。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经核查,公司或相关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当事人 2018 年 度 无违
  5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 违 规 、违 背 承 诺等事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上 市 公 司或 相 关当事
                                                     项。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2
     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国金证券已督促公司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 其 董 事 、 监 事 、 高
     遵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上 海证券交易 级 管 理 人 员 遵 守 相 关
6
     所 发 布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其 他 规范性文件,并 法 律 法 规 , 并 切 实 履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国金证券已督促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建 立 健 全 了 相 关 制
7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 度 , 保 证 相 关 制 度 的
     行为规范等。                                          有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 度,
                                                           国金证券已督促公司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已 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
     和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以 及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关
8                                                          并 保 证 相关制度有效执
     联 交 易 、对 外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
                                                           行,从而确保公司的规范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运行。
     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 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国金证券已督促公司
9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交的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制 度 。
     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已 按 要 求 进 行 审 阅 ,不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存 在 因 发 行 人 存 在问
10
     督 促 上 市 公 司 予 以 更 正 或 补 充 ,上 市 公 司 题 需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不 予 更 正 或 补 充 的 ,应 及 时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所报告的事项。
     易所报告。

11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未 进 行 事 前 已 按 要 求 进 行 审 阅 ,不


                                        3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 存 在 因 发 行 人 存 在问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题 需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所报告的事项。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或 者被上 海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证 券 交 易 所 出 具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 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
     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2018 年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13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存 在 未
     交易所报告。                                     履行承诺情况。

                                                      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于 上 市 公 司 的 报 道,
     市场传闻进行 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
                                                      并 及 时 核 实 相 关
     存 在 应 披 露 未 披 露 的 重 大 事项或与 披露
14                                                    情况 ,公 司 不 存 在 应 披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时 督 促 上市 公
                                                      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实不符的情况。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
                                                      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15                                                    划,明确了现场检查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的工作要求,已进行
                                                      了现场检查。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经 核 查 ,公司 未 发 生该
16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情形。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4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 签 名 人 员 出 具 的 专 业 意 见 可 能
        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或 保 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或 上 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控股股东、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关联 方 非 经 营 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经 核 查 ,公司 未 发 生该
 17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等情形。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 损 或 营 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 核 查 ,公司 严 格 按照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的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18                                                         相 关 规 定 和 相 关 协议
        情况等。
                                                            的 约 定 ,进 行 募 集资金
                                                            的存放及使用。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威龙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



                                         5
行了检查,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三会会议资料作为持续督导底稿归档。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威龙股份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威龙股份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余   波              雷   浩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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