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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龙股份:威龙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1月修订稿)2022-01-25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ZQ/WL-06-B-2016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文件编号:ZQ/WL-06-B-2016


                编         制:孙兆学


                审         核:郑琳琳


                批         准:黄祖超




                20XX-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
                                 证券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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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遵照第一条规定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
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支持并协助公司董事会依法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监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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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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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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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大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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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阐明会议议
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提出并阐明会议议题。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监
事会和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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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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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监事会或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适用本条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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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可根
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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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
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
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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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回答
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质询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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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答质询将损害股东的共同利益;
(五)其他不宜回答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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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公司年度报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发行公司债券;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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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有关关联交易的具体
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原因,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事前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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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 有
      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
      提名监事候选人。
(二)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四)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
      予以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
      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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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席位数,则
       得票多者当选;反之则应就所差额董事席位再次投票,直至选
       出全部董事为止。
(七)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
       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时,则董事、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
       举。
(八)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
       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会议主持人必须于会议开始
前说明投票程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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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结构作为沪港通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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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修改而进行修订。
若本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适用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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