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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7-10-28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

判断,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

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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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

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第七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

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为防止信息泄露,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

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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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负

责人应将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

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如特定信息符

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经

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经手

人员应列入内幕知情人名单,签署保密承诺。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

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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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行为的,

交易所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改和解释亦由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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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编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免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                                  内幕知情人士的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是否签署书面保      □是       □否
   情人名单                                          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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