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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7-12-15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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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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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并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7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7年11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17年12月14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点整在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14日。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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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153,0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75.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
份153,0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00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确认相
关资料合法、有效。

    2、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集人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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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由2名股东代
表、1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清点和监票,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
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审议通过。

    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
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53,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及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章炎

    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53,000,100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吴新科

    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53,000,100股,占出席会议(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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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邓嵘

    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53,000,100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议案中议案1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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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彭雪峰                                                         申林平




                                                                   李    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